中房网讯(杨洋/文)8月13日,青海省制定出台《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积极推进全省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信用修复“全覆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错、诚信经营。
《暂行规定》明确了在对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移出(恢复)决定后届满三个月、六个月的,无需当事人再次申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动停止对列入(标记)、移出(恢复)记录的公示,彻底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暂行规定》实现了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失信信息修复“全覆盖”,即除对《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进行修复外,还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年度报告和属于重点领域的食品抽查检查(抽检)结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查(抽检)结果等信息也纳入修复范围,实现失信信息“能修尽修,应修必修”,充分发挥信用修复机制在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诚信经营中的重要作用。
同时,对于因当事人填报错误的年度报告信息导致的信息错误状态,《暂行规定》专门针对该情形推出了年度报告修复机制,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经市场监管部门准予修复后就可以对错误的年报信息予以更正,并对修改前后的年度报告信息同时进行公示。
此外,《暂行规定》还确定了失信信息公示期具体规定,设置了合理的修复程序,加大对当事人欺诈申请的惩戒力度,实施具有震慑力的守信承诺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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