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政策的背景
近年来,我委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企业逐步开展和规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工作,并开展信用等级评定。通过信用评价成果应用,全市各建设工程企业对自身信用状况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信用管理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对诚信原则和信用评价机制又进行了规范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使信用评价工作更好的与新的法律法规相衔接,更好的发挥激励作用。我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信用评价的定义和评价对象。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归集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的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评价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监理和造价咨询企业。
(二)明确了信用评价的主体和方式。信用平台作为信用评价的主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归集周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自动评价,实行千分制评分方式并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每日向社会公布得分及等级。
(三)明确了信用评价内容。信用评价从基本信息、市场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四个方面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动态评价。
(四)明确了信用信息的获取方式和归集周期。基本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平台完成注册后从“四库一平台”获取;市场经营信息通过天津市住建委政务服务平台及企业申报获取;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申报;受到国家和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收到决定书后录入信用平台,信用中国(天津)平台推送的涉及建筑市场行为的不良信用信息,在发布后自动录入信用平台。
市场经营信息归集周期为一年;良好信用信息归集周期为证书的有效期,自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证书无有效期的,归集周期按三年计算;良好信用信息在信用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正式发布。不良信用信息归集周期一般为一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期限大于一年的,归集周期为该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期限。
(五)明确了首次评价和暂停评价两种情形。本市新取得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和外地施工、监理企业首次进入我市市场经营,参加信用评价的,其初始三个月内的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相同资质等级(参照所持有的最高资质等级)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
本市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首次进入我市市场经营,参加信用评价的,其初始三个月内的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
建设工程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市住建执法部门或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可暂停评价。
(六)明确了信用评价的应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依据我市社会信用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立资信评分,分值不超过10分。
扫描上方二维码,关注中房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