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方面,《条例(草案)》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公开、共享、披露、开放、查询使用及安全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草案)》主要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分级分类管理、守信激励措施、一般失信惩戒措施、严重失信行为及惩戒措施、信用承诺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等,规定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方面,《条例(草案)》主要明确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等情况;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向信用主体提供不限次数的免费查询服务;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等。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守信践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市场主体应当诚信守法,加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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