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暖企”“护企”典型案例

2022-05-19 15:03:01 来源:江苏高院

  案例1

  射阳法院:

  巧用信用风险提示

  督促企业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诉至射阳法院,并被判决支付工程款76万余元及利息。后该置业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射阳法院对该置业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仅有少量资产。

  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射阳法院在拟对该置业公司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前,向其进行了信用提示,告知其如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下简称"纳失"),将对其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了解纳失后果之后,该置业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积极履行了35万余元。随后,射阳法院在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以及被执行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其被执行人现状,如直接纳失将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不利于债务顺利清偿。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置业公司限制高消费,暂不纳失。

  【典型意义】

  信用风险提示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避免被纳失的一种有效措施,通过阐明纳失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倒逼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既可避免被纳失,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射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效运用信用风险提示,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给予被执行人发展之机,取得了共赢的效果。

  案例2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

  给予"纳失宽限期"

  让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喘口气"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6日,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旅游公司因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诉请标的共计180万元。因案情较为简单,该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该旅游公司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但在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后,该旅游公司中断了还款。该旅游公司负责人对执行法院表示,因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所以暂时无法还款。经调查,该旅游公司主要经营地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近年来因当地反复出现疫情,且又地处边境,旅游行业受到重大影响,该旅游公司经营严重受挫。

  法官通过当地交通运政部门了解到,涉案抵押车辆保存完好,且该旅游公司也向法院提交了信用承诺书,承办法官决定给予该公司三个月的信用宽限,暂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感谢法院给他们喘息的机会,他们将努力复工复产,早日履行相关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中,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虑疫情对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在被执行人提交信用承诺书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企业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予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缓冲期,有效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的同时,助力被执行企业早日复工复产。

  案例3

  响水法院:

  "放水养鱼"助力渔业公司保障疫区物资供应

  【基本案情】

  某渔业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未按约还款被诉至响水法院,要求一次性归还借款500万元。响水法院判决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响水法院依法冻结该渔业公司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该渔业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对其公司进行信用修复,以便公司恢复正常运营,为疫区提供物资保障。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水产品等,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响水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协调化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渔业公司支付首次应付款15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后该渔业公司顺利投入生产经营,疫情期间该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优质水产品等,助力打赢疫情防控"保卫战"。

  【典型意义】

  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盐城中院制定《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信用提示、保护、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规定(试行)》,明确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响水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性,依法审慎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助力疫情防控,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4

  常州天宁法院:

  帮扶企业恢复"生机"

  积极促成执行和解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某化工公司、某低温设备公司、某钢结构公司、某建筑公司、王某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常州市天宁法院判决上述被告连带偿还银行借款5135余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天宁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同时考虑到部分企业尚在经营,法院多次实地调查,一方面督促其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另一方面劝说申请执行人给予一定宽限期、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用于经营的厂房和土地,申请执行人最终同意。后某钢结构公司主动联系法院,称其经营状况好转,具备相应偿还能力,希望法院协调解决执行纠纷、尽快修复企业信用,法院遂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某钢结构公司依协议将执行款6468万余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顺利执结,天宁法院依法解除了相关信用惩戒措施。

  【典型意义】

  天宁法院对被执行人某钢结构公司经营状况综合评估后认为,该公司所涉案件系企业互保中出现的纠纷,并非实际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故未直接处置相关资产,而是在确保其正常经营的同时,争取申请执行人的理解与宽限,并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组织执行和解,最终顺利执结。天宁法院通过有温度的司法工作,为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司法帮扶,进而修复企业信用。

  案例5

  苏州吴中法院:

  发出信用修复证明

  畅通企业融资渠道

  【基本案情】

  在执行涉某混凝土公司系列案件中,吴中法院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在破产程序中,该公司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相关规定,吴中法院依法删除了该公司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目前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因该公司从事建筑等相关领域业务,对信用修复具有强烈的需求。在全面充分了解企业需求后,吴中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向该公司发出了信用修复证明。

  在此基础上,吴中法院做好延伸工作,主动向区信用办、工信、住建、金融监管、该公司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发送信用修复证明,配合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信用修复,激励守信。区金融监管部门在收到信用修复证明后,及时通报给辖区金融机构,畅通了该公司融资渠道。事后,该公司负责人专程送来锦旗,感谢吴中法院解决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典型意义】

  该案中,吴中法院发出了苏州市首份信用修复证明,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通过加强守信激励及信用修复工作,可以充分调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配合执行的积极性,促进被执行人在思想上实现由"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良性转换,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案例6

  南京江宁开发区法院:

  综合运用"换保""活封""暂时解除限高"措施

  帮助新三板企业恢复履行能力

  【基本案情】

  某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该公司支付货款17.25万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冻结该公司账户以督促履行,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邓某某提出,上述执行措施直接影响该公司银行转贷和续贷,可能引发资金链断裂,使公司濒临倒闭,希望执行法院能置换查封措施,并对邓某某解除限制消费。基于公司经营现状,从依法帮助民营企业纾解困难的角度,执行法院要求该公司提供足以保障履行的担保后依法解除对相关银行账户的查封。其后,该公司提供机器设备作为执行担保,并提供了该机器价值证明材料,执行法院在对相应机器设备"活封"后,依法解除了账户冻结。考虑到被执行公司目前对外存在大量应收款项,其法定代表人确实存在到外地催收账款的现实需求,在公司对案件执行提供明确的履行方案后,江宁开发区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措施。该公司正依履行方案按期履行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换保"和信用修复措施的典型案例。被执行公司系新三板上市企业,受市场环境变化和疫情影响,前一阶段经营较为困难,但目前正逐步走出困境,执行法院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的现实困境,采取善意文明执行措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给企业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帮助公司逐步恢复业务,提高了被执行人偿债能力,为申请执行人权益维护提供有效保障。

  案例7

  徐州鼓楼法院:

  探索财产自行处置新路径

  保障债权实现最大化

  【基本案情】

  某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徐州鼓楼法院判决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某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23万余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只能处置其名下房产偿还债务,但由于司法拍卖时间长,且已有案外人多次表明购房意愿,因此被执行人申请法院解封房产供其自行处置。经执行法院主持协商,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其他房产作担保,并承诺第一时间向法院转交购房款或提供资金监管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解封后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最终,被执行人处置完毕后第一时间将款项打入法院账户,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的典型案例。执行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商,且涉案房屋已有潜在买方,自行处置比司法拍卖更有利于提高效率和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因此在其能够提供有效担保、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自行处置相关财产。这一财产处置方式不仅最大化兑现债权人胜诉权益,也充分考虑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的客观能力和主观意愿,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案例8

  南京高淳法院:

  发挥府院联动协同作用

  实现劳动者与小微企业"双赢"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某家具公司与工人王某某等13人就29.4万元工资达成仲裁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面临严重资金压力,考虑到被执行人为当地经营家具加工业务的小微企业,高淳法院前往公司所在地实地调查。经查,发现该企业仍在生产经营,厂房内尚有运转中的机械设备及部分半成品,且有数名工人正在施工作业。执行人员对上述设备和物品进行"活封":允许被执行人在不转移所有权、不妨碍执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加工。此外,法院得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有正在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但受疫情影响,双方均未履行完毕遂陷入僵局。高淳法院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及时与开发区管委会联系,统筹组织协调,最终案外人按协助执行通知支付了13名工人近30万元工资款,案件顺利执结,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在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千方百计帮扶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本案中,被执行人虽有机械设备、半成品等财产,但法院并未直接查封拍卖,而是灵活采取"活封"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在得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后,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促使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合同得到全部履行,同时一次性解决了欠薪难题,实现劳动者和小微企业的"双赢"。

  案例9

  新沂法院:

  执行程序转破产重整

  助推知名企业起死回生

  【基本案情】

  某食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被诉至新沂法院,法院判决其支付货款19.72万元。执行过程中,新沂法院依职权查明该公司在新沂法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共计23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新沂法院启动"执转破"程序。破产清算过程中,经了解该食品有限公司曾作为一家知名食品品牌生产加工企业,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品牌效应和先进的屠宰加工生产线对战略投资人具有吸引力。新沂法院提出对该案通过重整程序促进企业起死回生的工作方案,并得到全体债权人的赞同和认可。经过各方努力,最终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顺利通过,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24.4%,远高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制度的挽救功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具有营运价值的民营企业,通过破产重整,有效化解了企业的债务,使公司品牌得以继续保留,企业得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带动就业300人,成为当地政府固定税收来源,彰显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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