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8-18 16:41:20 来源: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4年,我局制定了《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济房政字〔2014〕37号),对房地产中介行业施行信用管理,该办法已实施近8年,并且将于2022年6月24日到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进一步增强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不断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行为,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工作,重新修订起草了《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的归集、信用等级的评定、信用信息的公示、信用信息的应用、附则七个部分,细化了信用信息的认定和归集方式,明确了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修订所依据的新的政策文件。规定了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市住建部门、各区县(含功能区,下同)住建部门在信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做好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二)信用信息。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概念及信用信息的组成。规定了良好信用信息及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依据。明确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统一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名义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明确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加盟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加盟主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信用信息的归集。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来源渠道等,规定了基本信用信息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录入,并动态维护和更新。规定了良好信用信息主要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行提供,各区县住建部门可以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明确了各区县住建部门及时将认定的相关信用信息录入到信用管理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

  (四)信用等级的评定部分。明确了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累计积分、动态管理的模式。规定了信用信息的计分有效期。明确了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五个等级,规定了分级标准。明确了信用修复相关内容。

  (五)信用信息的公示。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公示原则,信用记录形成后,信用管理平台同时向涉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推送相关信息。明确了良好信用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与计分有效期一致,社会公众可通过信用管理平台查询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公开信用信息。明确了机构或从业人员对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信用管理平台公示后向认定单位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单位接到异议申请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核查处理。

  (六)信用结果的应用。明确了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B级”“C级”“D级”的机构及个人,根据不同信用等级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的相关措施。

  (七)附则。明确了文件定于2022年6月25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pdf

扫描上方二维码,关注中房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