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2020-07-28 14:58:19 来源:房管局

  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住建部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24号修正)第17条规定,现就开展202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一)年检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在福建省内注册并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中:取得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参加资质年检。

  (二)年检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

  (三)年检办法

  按照属地化和“谁审批资质、谁负责检查”的原则,由企业通过“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无纸化申报。其中: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企业情况,做出资质年检结论,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检查结果。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情况,分为红色、黄色、绿色,实行差异化检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红色监管企业:

  (1)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2)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受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责令限期整改的;

  (3)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未按要求在“信息系统”准确填报统计数据的;

  (4)连续两年被列为黄色监管企业;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检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黄色监管企业:

  (1)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2)对投诉事项处理不及时、发生群体性上访或者被多次反复投诉;

  (3)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连续两个月未按要求在“信息系统”中准确填报统计数据。

  3.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企业,列为绿色监管企业。

  (四)工作要求

  1.资质年检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批后监管的重要方式,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资质年检职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督促企业按时、准确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和进度月报数据。对列为红色、黄色监管的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频率。

  2.在资质年检过程中,主管部门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整改的,资质年检予以通过;逾期未整改的,资质年检不予通过。未按期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需由企业提交情况说明,经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认后,给予补检。

  3.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次资质年检工作,进一步排查风险项目信息,跟踪工程进度和销售情况,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按期交房。

  二、做好行政审批信息系统剥离下放衔接工作

  按照我厅《关于剥离下放行政审批信息系统审批功能的通知》(闽建许函〔2020〕12号)工作安排,2020年11月1日起,各设区市全面依托市级行政审批信息系统办理审批业务。房地产开发资质年检、工程月报填报管理权限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事项一同下放。2021年起,各设区市依托市级行政审批信息系统,自行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使用省厅提供市级版行政审批信息系统的,可自行在系统中开通年检通道)。同时,要做好省、市数据共享工作,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年检结果上报我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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