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原《管理办法》于2016年12月印发,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各方建筑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守法意识有了明显提升。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等多项新规的实施,原《管理办法》中已有很多条款不符合新要求新规定。此外,住建部2017年12月印发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住建厅2019年1月印发的《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多新要求。为使我市的《管理办法》适应新变化新要求,更好助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动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二、起草过程
本次修订我市参考了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和深圳、上海等地的做法,前期多轮召开文件修订座谈会,邀请部分主管单位、企业负责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主要人员和行业专家,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提出工作建议,并面向全市行业协会、企业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整体框架采用考核管理办法+考核标准附件形式,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等11个考核主体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同时精减掉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和招标代理专职从业人员3个人员类主体的考核。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了信用考核等级
信用等级由原来的A、B、C、D四个等级调整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A级数量中按排名前10%(含)的列入AAA级,A级数量中按排名前10%—30%(含)的列入AA级,进一步优化了等级划分,更有利于调动企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便于进行差异化监管。
(二)建立 了“黑名单”制度
建立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明确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六种情形,并通过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向社会公开。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自动移出名单。对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并可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三)明确了良好和不良行为标准
为让市场主体更直观清楚地了解信用考核加、扣分事项,《管理办法》对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事项以表格形式进行了细化明确。良好行为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奖项名称、颁奖单位、加分值,提高了工程业绩类和建筑领域重量级国家类奖项加分分值。不良行为事项主要对部分相近条款内容进行了合并,对一些不符合新要求新规定的条款进行了调整删减,对未报建筑市场统计月报、季报导致扣分的条款设置扣分上限等。
(四)放宽了良好行为信息认定时限
以往我市建筑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认定工作集中在年底最后一个月,部分企业获得的奖项、表彰等良好行为,因时间问题梳理汇总不全面,导致企业良好行为信息没能及时纳入信用考核系统。为避免此类情况,有效缓解企业年底扎堆申报良好行为加分问题,《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市场良好行为信息,自发生或文件发布起应在3个月内完成申报,并录入信用考核系统,逾期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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