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5起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2-01-10 16:20:26 来源:宁夏营商环境法规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5起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宁发改法规〔2021〕884号

  自治区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管理,全面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按照自治区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部署要求,结合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查处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对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某职业学院宿舍楼工程项目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财物、私下接触投标人

  该项目评标过程中,业主评委刘某华、评标专家张某、孙某珍、刘某辉收受投标人现金,评标专家谭某宁在评标前私下接受投标人请托,答应对其予以帮助,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评标活动被当场中止,项目废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经过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对刘某华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3000元,并处20000元罚款,取消评标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处罚。对张某、孙某珍、刘某辉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1000元,并处3000元罚款,取消评委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四)私下接触投标人;”规定,对谭某宁给予一年内不得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处罚。

  二、某物业维修改造项目评标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评标专家李某锋不如实填报、不及时变更工作单位信息,作为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签到时故意隐瞒实际单位信息,将单位填写为入库时填报的“新疆中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造成了“应回避未回避”情况的发生。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经过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规定,对李某锋作出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处罚。

  三、某工业园区综合管道工程暂估材料采购项目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

  评标专家田某芳、赵某、郝某芝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打分,对评标结果造成了实质性影响。中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过调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规发〔2020〕12号)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评标1年,暂停期间禁止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三)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分的;”规定,对田某芳、赵某、郝某芝3名评标专家作出暂停评标1年,暂停期间禁止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处罚。

  四、某消防救援站建设项目二标段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

  评标专家周某宏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打分超出赋分区间范围。中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经过调查,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规发〔2020〕12号)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评标1年,暂停期间禁止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三)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分的;”规定,对周某宏作出暂停评标1年,暂停期间禁止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处罚。

  五、某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评标专家左某、张某华、闫某军、杜某霞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影响中标结果。海原县发展改革局经过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评标1年,暂停期间禁止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的规定,对左某、张某华、闫某军、杜某霞4名评标专家作出暂停评标1年,暂停期间禁止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处罚。

  上述5起典型案例,涉及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财物、私下接触投标人、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等违法违规情形,暴露出个别评标专家对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要求置若罔闻,在评标活动中不严格落实政策法规,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把本应是公平竞争、程序规范、运作有序的职业行为,变成了围标串标陪标的行业乱象,最终受到了严肃处理。通过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查处并曝光典型案例,就是要坚决整治顽瘴痼疾,推进以案释法、以案促改,警醒广大评标专家要知敬畏、守纪律,自觉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评标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行使评审权力。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聚焦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和堵塞监管漏洞,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持续强化全过程的监督,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要把严的思想、严的标准、严的作风贯穿到落实强化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紧盯专家评标各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布一起,切实维护良好的评标秩序,确保评标活动依法规范开展。

  特此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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