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建处罚〔2022〕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辽源星河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辽源市龙山区宝丰路48号(真雨实业东侧) 邮政编码:136200
法定代表人:徐春平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904370777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辽源星河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星河万源·幸福园1-35# 楼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
2.星河万源·幸福园2-3#、2-3a# 、2-7#、2-8#、2-9#、2-10#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3.星河万源·幸福园2-4#、2-41#、2-42#、2-44#既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就擅自施工,又未经消防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
此事实有检查时的现场照片、现场录像为证,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经你单位签字确认。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认定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由于该案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我机关予以一般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星河万源·幸福园1-35#、2-4#、2-41#、2-42#、2-44# 楼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星河万源·幸福园2-3#、2-3a# 、2-4#、2-7#、2-8#、2-9#、2-10#、2-41#、2-42# 、2-44# 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拟对辽源星河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辽源星河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星河万源·幸福园1-35# 楼的施工。
2.责令辽源星河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对星河万源·幸福园2-3#、2-3a# 、2-4#、2-7#、2-8#、2-9#、2-10#、2-41#、2-42# 、2-44# 楼十栋楼的使用。
3.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
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户名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803220111200530081(开户行:工行东风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最多不超过罚款本数。
六、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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