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获悉,为加强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住建行业监管新机制,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住建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目前建筑业、房地产业及涉及民生的市政公用事业存在的行业管理乱象,将建立 “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制度按照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三类进行管理,共计列出152项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名单惩戒期限为12个月,在惩戒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市场经营业务。
据悉,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责任主体严重违法违约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办法规定,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行业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住建行业相关注册执业和从业人员。
其中,建筑业市场企业责任主体是指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质量检测机构等。
房地产业市场企业责任主体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等。
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企业责任主体是指供水企业、供热企业、燃气企业、污水处理企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等。
严重失信名单惩戒期限为12个月。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严重失信名单惩戒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惩戒期限届满后自行失效,在惩戒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市场经营业务。但对于拖欠工程款、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销售商品房等需要修复的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在惩戒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由认定部门继续将其保留在严重失信名单。
认定部门将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严重失信信息通过四个渠道采集
办法规定,黑龙江省住建厅制定《黑龙江省住建行业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采集标准》,并根据需要对采集标准进行动态调整。认定部门依据《黑龙江省住建行业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采集标准》将责任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告知当事人。
认定部门依权限对本行业责任主体开展日常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审批动态核查,依法核实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曝光事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通报等行政决定。
据悉,认定部门将通过以下渠道采集严重失信信息: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通报等行政决定;
(三)各相关联合惩戒部门推送各部门共享的信用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依据的信息。
办法要求,认定部门应安排专班专人负责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及时在黑龙江省住建行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平台中对严重失信信息进行记入、更正和撤销。严重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存在异议可申诉更正或撤销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部门可以更正或撤销本行业严重失信信息:
(一)责任主体对公布的严重失信信息存在异议并提出申诉,经核查后发现申诉理由成立,应当更正或撤销的;
(二)严重失信行为需要修复的,责任主体于惩戒期限届满后方完成修复,经核查符合撤销条件的;
(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所依据的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等依据被变更或撤销后不符合适用情形的。
严重失信名单公布后,责任主体对市、县认定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书面申诉。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认定部门和当事人。
对于需要更正或撤销的,认定部门自收到核查结果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调整。
严重失信名单公布后,责任主体对省住建厅认定的严重失信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省住建厅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书面申诉。省住建厅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当事人。申诉理由成立的,应当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
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将受这些惩戒
办法规定,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将在以下方面实施重点监管或依法限制:
(一)不得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审批;
(二)列为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监管”部门联合监督对象,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基础上,加大行业行政检查力度,企业所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每年省级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市级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项目所在地监督部门应加大日常巡查频次;
(三)取消行业评优表彰、省级权限内政策扶持;
(四)省内企业不得参与必须招标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五)暂停办理企业资质升级、合并、重组、分立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执业人员注册单位变更等业务;
(六)由省内或建议省外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依权限由发证机关对未达到资质条件标准的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七)在严重失信名单惩戒期内,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处罚条款的上限实施处罚。责任主体是企业的,对该企业在黑龙江省的全部承揽项目进行停工整改;
(八)对注册地在省外的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通报其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年内不得在黑龙江省承揽新的工程。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房地产业责任主体,将在以下方面实施重点监管或依法限制:
(一)暂停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二)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办理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房屋交易手续;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不予办理资质升级、合并、重组、分立以及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审批服务;
(四)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五)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居间服务合同网上签约;
(六)暂停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源进行核验;
(七)暂停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居间服务权限;
(八)限制房地产估价机构参与房地产估价活动;
(九)暂停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登记,对等级信息进行核查,依法予以降级或吊销处理;
(十)限制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参与政府组织的涉及公共利益的物业服务项目竞标;
(十一)暂停信用等级评价,已评定的予以降级或取消等级评价结果;
(十二)取消行业评优表彰、省级权限内政策扶持;
(十三)列为省政府“互联网+监管”部门联合监督对象,加大行业行政监管力度,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基础上,提高现场检查频次;
(十四)在严重失信名单惩戒期内,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处罚条款的上限实施处罚。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主体,在以下方面实施重点监管或依法限制: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申报市政公用事业各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列为省政府“互联网+监管”部门联合监督对象,加大行业检查力度,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基础上,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
(三)取消行业评优表彰、省级权限内政策扶持;
(四)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后,拒不整改的,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国企和事业单位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五)在严重失信名单惩戒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处罚条款的上限实施处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国企和事业单位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住建行业注册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在失信处罚未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单位)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时的企业主要人员使用,不得办理延续注册。
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将通过以下渠道实施联合惩戒:
(一)将严重失信名单推送至“信用黑龙江”信用平台;
(二)将严重失信名单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信用平台。
政策解读:
重点更突出 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精准管理
对于印发的办法,黑龙江省住建厅相关人士进行了解读。办法分为正文和“严重失信名单采集标准”两部分,其中,“严重失信名单采集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一是对“住建领域责任主体”和“严重失信名单”进行了界定,定义更简洁,且涵盖了住建领域权责范围内的各个行业。主要针对目前建筑业、房地产业及涉及民生的市政公用事业存在的行业管理乱象,同时与住建部建立的建筑业“黑名单”制度相区分,建立了“严重失信名单”制度,比以往的制度设计更加突出重点,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精准管理。
二是划分了省、市、县的权限层级,黑龙江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住建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搭建信息平台,在省级权限内进行失信认定,指导各市级住建归口单位开展严重失信名单惩戒工作。各市、县级住建归口单位按照层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保证不良行为记录报表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三是明确了“谁监管、谁记录,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住建归口单位对其管理的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认定、采集、公开及监督管理。省住建厅搭建信息平台,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发布。各级住建系统对本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名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高严重失信信息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导向性
办法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住建系统严重失信名单采集标准”,按照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三类进行管理,共计列出152项严重失信行为。其中,建筑业81项(企业58项、个人23项);房地产业53项(企业53项);市政公用事业18项(企业18项)提高严重失信信息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导向性。
办法设定了严重失信名单的有效期限为12个月,与住建部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
同时贯彻了“前事不清,后事不理”的管理思路。增加了“对拖欠工程款等需要修复的不良行为,责任主体在有效期限内未能完成修复的,严重失信名单有效期限顺延至修复完成之日”的规定。
优化了严重失信名单程序性规定
一是严重失信名单认定过程中增设了异议申诉程序,责任主体在认定失信严重失信名单之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认定部门应当对异议申诉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二是优化严重失信名单撤销程序,增加了审核环节,对于需要修复的不良行为,责任主体还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已经完成修复,未完成修复的不得撤销。
三是明确了对于漏报,瞒报,错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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