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6064亿元,同比名义增长8.2%。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23096亿元,增长3.5%。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2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56210亿元,同比增长8.0%;乡村消费品零售额9854亿元,增长9.1%。
按消费类型分,1-2月份,餐饮收入7251亿元,同比增长9.7%;商品零售58813亿元,增长8.0%。
在商品零售中,1-2月份,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21580亿元,同比增长3.2%。
2019年1-2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13983亿元,同比增长13.6%。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0901亿元,增长19.5%,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6.5%;在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中,吃、穿和用类商品分别增长20.2%、15.6%和20.8%。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但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2.统计范围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一)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的影响。(二)2019年月报结合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2018年8月-12月)结果,对2018年底限额以上单位重新核实认定,对于未达到限额标准的企业(单位)纳入限额以下单位调查范围。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环比数据修订
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的结果,对2018年2月份以来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19年1、2月份环比数据如下:
5.为了消除春节日期不固定因素带来的影响,增强数据的可比性,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历年1-2月份数据一起调查,一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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