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收入情况
一季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730元,比上年同期名义增长13.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3.7%;比2019年一季度增长14.6%,两年平均增长7.0%,扣除价格因素,两年平均实际增长4.5%。一季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延续上年同期以来增速逐季走高的趋势,保持稳定恢复性增长。
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20元,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速)12.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398元,增长16.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6.3%。
一季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8014元,增长12.7%,中位数是平均数的82.4%。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1090元,增长10.5%,中位数是平均数的84.5%;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4340元,增长19.7%,中位数是平均数的80.4%。
按收入来源分,一季度,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5505元,增长12.4%,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6.6%;人均经营净收入1645元,增长19.5%,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6.9%;人均财产净收入867元,增长17.0%,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8.9%;人均转移净收入1714元,增长10.7%,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7.6%。
二、居民消费支出情况
一季度,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978元,比上年同期名义增长17.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7.6%,比2019年一季度增长8.0%,两年平均增长3.9%,扣除价格因素,两年平均实际增长1.4%。
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495元,增长15.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8%;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039元,增长21.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1.1%。
一季度,全国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消费支出1986元,增长16.3%,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33.2%;人均衣着消费支出437元,增长18.4%,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7.3%;人均居住消费支出1345元,增长8.7%,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2.5%;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339元,增长19.9%,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5.7%;人均交通通信消费支出702元,增长16.0%,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1.7%;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消费支出545元,增长55.7%,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9.1%;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484元,增长16.1%,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8.1%;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139元,增长24.2%,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3%。
附注
1、指标解释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居民消费支出是指居民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既包括现金消费支出,也包括实物消费支出。消费支出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以及其他用品及服务八大类。
人均收入中位数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
季度收支数据中未包括居民自产自用部分的收入和消费,年度收支数据包括。
两年平均增速是指以2019年相应同期数为基数,采用几何平均的方法计算的增速。
2、调查方法
全国及分城乡居民收支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按季度发布。
国家统计局采用分层、多阶段、与人口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1800个县(市、区)随机抽选16万个居民家庭作为调查户。
国家统计局派驻各地的直属调查队按照统一的制度方法,组织调查户记账采集居民收入、支出、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状况等数据;同时按照统一的调查问卷,收集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住房与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居民基本社会公共服务享有情况等其他调查内容。数据采集完成后,市县级调查队使用统一的方法和数据处理程序,对原始调查资料进行编码、审核、录入,然后将分户基础数据直接传输至国家统计局进行统一汇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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