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最高法:房屋拆迁案裁决与执行分离
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法院强制执行的,由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同时《规定》明确,法院裁定准予执 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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