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眼 2023-10-12 10:07:26 来源:中国房地产网
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丁剑、丁争存在内幕交易违法事实。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决定:没收丁剑、丁争违法所得208.53万元,并处以625.58万元罚款。
当事人丁剑,男,1968年9月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为广东省中山市。丁争,男,1990年2月出生,住址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深圳监管局对丁剑、丁争内幕交易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行”)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丁剑、丁争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该局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丁剑、丁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6月16日,世联行时任董事长、世联行当时控股股东世联地产顾问(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中国”)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松与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横琴”)董事长胡某会面,商讨大横琴受让世联行股份、获取世联行控制权等事宜。
7月1日,大横琴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同意受让世联行9.9%股份,大横琴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祝某参会。7月2日,世联行披露世联中国与大横琴签订相关股份转让协议情况。
7月7日,世联行披露其股东北京华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居天下”)拟减持世联行6%股份。
7月12日,大横琴和华居天下接洽转让世联行股份事宜。7月16日,大横琴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同意受让华居天下持有的6%世联行股份,祝某参会。7月19日,大横琴与华居天下签订相关股份转让协议。
不晚于7月17日,大横琴、世联中国商讨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获取世联行控制权。7月29日,世联行披露世联中国正在筹划表决权委托事项,拟委托大横琴行使其持有的世联行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可能涉及世联行控制权转移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世联行”股票自2020年7月29日起停牌。
7月31日,大横琴召开董事会、领导班子会议、党委会会议,同意在受让世联行前述共计15.9%股份后,进一步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获取世联行控制权。相关计划8月4日获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复同意。
8月5日,世联行披露世联中国、大横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世联中国委托大横琴行使其持有的世联行14%股份的表决权,世联行控制权将发生变更,“世联行”股票于2020年8月5日复牌。
该局认为,世联行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6月16日形成,7月29日公开。祝某系《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0年7月1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丁剑与其子丁争内幕交易“世联行”股票
“袁某瑜”普通证券账户2016年7月28日开立于广发证券珠海景山路营业部,下挂深市股东代码020****786。“袁某瑜”信用证券账户开立于2020年7月22日,下挂深市股东代码060****956。经查,2017年12月至2021年2月2日,上述账户由袁某瑜配偶、丁剑之子丁争实际操作。
丁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祝某认识多年。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丁剑、祝某在2020年7月11日、12日、15日、17日、24日、27日共有13次电话联络。其间,丁剑与丁争亦有多次电话联络。
2020年7月17日,丁剑安排向“袁某瑜”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当日该银行账户收到丁剑安排的第一笔资金200万元后,由丁争于14:46操作完成“袁某瑜”证券账户银证转账,自14:49开始买入“世联行”股票。其后,前述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收到丁剑安排的第二笔资金110万元,由丁争于次一交易日银证转账,并继续买入“世联行”股票。7月23日,丁争将“袁某瑜”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世联行”股票划入信用证券账户,7月24日开始融资买入“世联行”股票。
“袁某瑜”普通证券账户买入“世联行”股票的资金主要来自丁剑,其余为该账户沉淀资金。2020年7月17日至23日,“袁某瑜”普通证券账户买入“世联行”股票999,000股,买入金额3,142,161元。7月24日、27日,“袁某瑜”信用证券账户买入“世联行”股票787,500股,买入金额3,315,824元,卖出108,100股,卖出金额455,101元。8月5日复牌后,“袁某瑜”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陆续清仓“世联行”股票,偿还融资债务后剩余资金515万余元,其中450万元转至丁剑之妻王某,剩余由丁争或其配偶袁某瑜使用。经计算,“袁某瑜”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涉案交易盈利2,085,259.47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丁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祝某多次联络,安排向涉案账户转入大额资金,由丁争操作“袁某瑜”证券账户几乎全仓交易涉案股票,卖得资金部分转至丁剑之妻王某,部分由丁争或袁某瑜使用。涉案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且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丁剑、丁争二人未提出合理理由或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世联行”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公告、情况说明等材料,通话记录,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相关人员情况说明,交易所问询函、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该局认为,丁剑、丁争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丁剑、丁争陈述申辩提出,本案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未达到优势证明标准,请求不予处罚。理由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和祝某知悉内幕信息错误;丁争交易“世联行”股票不存在异常,其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以及祝某和丁剑、丁剑和丁争之间的通话不吻合,丁争系基于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决策交易;丁剑未指示丁争交易“世联行”股票或共同实施交易“世联行”股票行为;涉案账户的交易盈利金额不准确。
经复核,该局认为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是一个动态、连续、有机关联的发展过程。2020年6月16日,世联行时任董事长、世联中国法定代表人陈某松和大横琴董事长胡某会面,双方就大横琴获取世联行控制权事宜进行了探讨,二人动议、筹划时间即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此后,尽管双方围绕世联行控制权转让设计了不同交易方案,但在案证据证明,大横琴获取世联行控制权的意图自始存在。大横琴受让世联行9.9%、6%股份事项的披露,不影响内幕信息及其形成时点的认定。
第二,本案中,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大横琴当时出具的承诺函、世联行与大横琴的沟通底稿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祝某不晚于2020年7月1日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听证提交的代理人对祝某所作询问笔录、大横琴后续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与在案证据相悖,且无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不予采信。
第三,本案中,当事人此前从未交易过“世联行”股票,丁剑与祝某于内幕信息形成后多次频繁联系,向涉案账户转入大额资金。丁争操作普通证券账户在2020年7月17日、20日两个交易日内几乎全仓买入“世联行”股票,并于7月21日安排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开立成功后于7月23日将“世联行”股票划入信用证券账户,融资资金用于买入“世联行”股票。整体交易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第四,本案中,丁剑、丁争二人系父子关系,身份关系密切、具有共同利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二人共同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二人所谓相关资金往来系借款、系基于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信息公开前有卖出、公开后未立即卖出等辩解理由,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第五,本案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一贯执法实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金额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