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新闻通气会全记录

2012-07-02 17:09:57 来源: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夏俊]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各位前来参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新闻通气会。

为了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国土资源部于2012年6月1日以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修订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感谢各新闻媒体前一阶段对这个办法已经作了很好的宣传。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新闻通气会,主要是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办法修订的背景、内容和相关变化,更好的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贯彻实施。同时,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法规后评估工作,把建立和完善法规后评估制度作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新制度供给的重要措施来抓,今天的新闻通气会上,我们也把法规后评估工作有关情况一并简要介绍。

出席今天新闻通气会的领导有,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同志,土地利用司长廖永林同志。

王守智司长将介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的背景、原则及主要内容,并介绍法规后评估工作的有关情况。

下面,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王守智司长介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的背景、原则以及主要内容。 (2012-07-02 10:06)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为加快盘活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于2012年6月1日以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修订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办法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2012-07-02 10:09)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的背景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以下简称5号令)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处置盘活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5号令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处置难度较大;二是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在实践操作中不好把握,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三是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闲置土地处置提出了明确要求。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推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根据党中央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5号令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以国土资源部第53令修订发布了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目的是为加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防止产生新的用地闲置,进一步盘活存量闲置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这个规章创新空间不大,主要是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012-07-02 10:12)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的指导思想

这次修订《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主要坚持了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强调对闲置土地财产权处置的相关政策设计,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置主体、程序、方式必须与5号令颁布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最新要求相衔接,并在处置过程中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的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

二是坚持以用为先和防惩并重原则。在符合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灵活的处置政策,建立积极的预防机制和相应的惩戒措施,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三是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突出发挥协商处置和依法处理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使处置政策具体可行,宜于操作。

(2012-07-02 10:16)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加强了对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尽量减少新的闲置土地产生。

闲置土地处置重在预防。这次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明确要求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出让,禁止“毛地”出让,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办法中规定,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二是明确了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约束,促进土地及时开发利用。办法中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三是在规划、计划、审批和供地等方面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置闲置土地的监管措施,控制地方新增加闲置土地。办法中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2012-07-02 10:17)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第二,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

5号令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动工”状态的具体标准,操作中经常遇到用地者以“围墙”为动工的现象,不利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另外,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计算标准也不清晰,闲置认定的难度很大。这次修订,专门在附则中作出名词解释,明确规定了“动工开发”、“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的具体标准,便于地方操作执行。其中,规定“动工开发”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区分需挖深基坑的项目、使用桩基的项目和其他项目,分别确定标准;“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第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更加完善,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5号令规定了处置的基本程序,但相对简略。这次修订,对处置程序予以进一步补充完善。一是增加了闲置土地认定的环节和方式,要求在确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以及闲置原因的基础上作出认定结论;二是完善了征缴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收费和收回的批准权限在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执行,并细化了具体的启动和操作程序;三是明确了土地使用者申请听证和复议、诉讼的权利,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救济权。

(2012-07-02 10:18)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第四,区分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责任。

5号令对因不可抗力和政府原因造成的动工开发延迟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很难把握。这次修订,一是细化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区分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特别是明确了政府不按期交地、修改规划、政策调整、处置信访事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对此采取协商方式处置。二是强调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地位,规定因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期交地导致土地闲置的,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加强监管。三是增设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日常监管和调查处置中的法律责任,强化行政和刑事责任约束,确保相关监管措施的落实。

(2012-07-02 10:21)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第五,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

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土地闲置是因政府原因导致的。本办法对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的处置上,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和更加符合实际的措施,包括明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多种处置方式,强化了对土地权利人的保护,增强了该类情况处置措施的可行性,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另外,为促进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这次修订还采取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一是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开发进度报告制度,要求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二是在用地申请和闲置土地登记等方面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控制,增强对土地使用权人违规闲置土地的威慑力;三是在融资等方面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联动,促进土地使用权人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四是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备案制度,要求地方处置闲置土地必须备案,促进地方显化和利用存量闲置土地。

(2012-07-02 10:2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夏俊] 谢谢王司长,接下来,请王司长介绍法规后评估工作的有关情况。 (2012-07-02 10:25)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第二个内容,我把后评估的事情简单的给大家做一个通报。

国土资源部的后评估工作是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开展的,我从三个方面内容做个简要介绍。

第一,国土资源部2010年出台了后评估办法,建立了后评估制度,两年来后评估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就是按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实际效果作出评价,以便查找制度漏洞、总结经验得失,这是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实际也是开展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部党组高度重视后评估工作,我部是国务院部门中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工作部门之一,出台了第一个关于后评估的部门规章,去年在国务院部门中率先印发了后评估的年度计划。

目前,我部已形成了专项评估和自评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格局,后评估专项是为了配合国土资源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完善加强重大制度供给而确立的重点的项目的后评估,这个后评估主要还是以第三方客观评估为原则,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的意见,实施效果的意见,作为凝聚共识,改进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支撑。还有一般性后评估,采取立法者自评的办法。对实施满两年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自评,了解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012-07-02 10:35)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二、后评估工作在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2011年是我部全面实施后评估制度的第一年,我们根据当前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迫切需要和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开展了关系群众利益保护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地质灾害防治、闲置土地处置等制度的后评估,通过了解社会公众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维护权益的诉求,掌握制度在基层落实的情况,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方便了基层群众理解和执行。

我们还开展了对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管理、土地储备、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矿业权转让等制度的后评估,通过查找缺陷和不足,在科学谋划改革整体设计的基础上,加快新制度的供给,提高政策规定的一致性、协调性和执行性,更加规范有序地推进制度改革。比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后评估做到了边评估边转化,有关建议被新修订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所采纳。 (2012-07-02 10:45)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三、我部将继续对涉及群众权益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方面的制度进行后评估,我部将继续选择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权益,和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有影响的制度进行评估,保障行政完全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发展、保护资源提供更加符合实际、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制度体系。

我部今年确定了三个后评估的专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被征地农民安置制度的后评估,对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途径和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利益。二是通过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退出制度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资源的相关规定,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管理相对人权益。同时,我们还将建立后评估的工作程序规范,计量模型和指标体系。推进后评估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并在整个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推行后评估制度。 (2012-07-02 10:4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夏俊] 谢谢王司长的介绍,下面请记者提问。 (2012-07-02 10:52)

[现场] 记者提问,相关负责人正在回答问题。 (2012-07-02 10:5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夏俊] 感谢记者提问,今天的新闻通气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2-07-02 11:25)

[11] ccc (111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夏俊]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各位前来参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新闻通气会。

为了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国土资源部于2012年6月1日以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修订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感谢各新闻媒体前一阶段对这个办法已经作了很好的宣传。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新闻通气会,主要是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办法修订的背景、内容和相关变化,更好的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贯彻实施。同时,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法规后评估工作,把建立和完善法规后评估制度作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新制度供给的重要措施来抓,今天的新闻通气会上,我们也把法规后评估工作有关情况一并简要介绍。

出席今天新闻通气会的领导有,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同志,土地利用司长廖永林同志。

王守智司长将介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的背景、原则及主要内容,并介绍法规后评估工作的有关情况。

下面,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王守智司长介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的背景、原则以及主要内容。 (2012-07-02 10:06)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为加快盘活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于2012年6月1日以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修订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办法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2012-07-02 10:09)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的背景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以下简称5号令)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处置盘活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5号令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处置难度较大;二是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在实践操作中不好把握,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三是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闲置土地处置提出了明确要求。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推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根据党中央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5号令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以国土资源部第53令修订发布了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目的是为加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防止产生新的用地闲置,进一步盘活存量闲置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这个规章创新空间不大,主要是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012-07-02 10:12)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的指导思想

这次修订《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主要坚持了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强调对闲置土地财产权处置的相关政策设计,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置主体、程序、方式必须与5号令颁布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最新要求相衔接,并在处置过程中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的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

二是坚持以用为先和防惩并重原则。在符合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灵活的处置政策,建立积极的预防机制和相应的惩戒措施,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三是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突出发挥协商处置和依法处理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使处置政策具体可行,宜于操作。

(2012-07-02 10:16)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加强了对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尽量减少新的闲置土地产生。

闲置土地处置重在预防。这次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明确要求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出让,禁止“毛地”出让,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办法中规定,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二是明确了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约束,促进土地及时开发利用。办法中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三是在规划、计划、审批和供地等方面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置闲置土地的监管措施,控制地方新增加闲置土地。办法中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2012-07-02 10:17)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第二,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

5号令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动工”状态的具体标准,操作中经常遇到用地者以“围墙”为动工的现象,不利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另外,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计算标准也不清晰,闲置认定的难度很大。这次修订,专门在附则中作出名词解释,明确规定了“动工开发”、“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的具体标准,便于地方操作执行。其中,规定“动工开发”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区分需挖深基坑的项目、使用桩基的项目和其他项目,分别确定标准;“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第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更加完善,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5号令规定了处置的基本程序,但相对简略。这次修订,对处置程序予以进一步补充完善。一是增加了闲置土地认定的环节和方式,要求在确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以及闲置原因的基础上作出认定结论;二是完善了征缴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收费和收回的批准权限在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执行,并细化了具体的启动和操作程序;三是明确了土地使用者申请听证和复议、诉讼的权利,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救济权。

(2012-07-02 10:18)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第四,区分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责任。

5号令对因不可抗力和政府原因造成的动工开发延迟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很难把握。这次修订,一是细化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区分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特别是明确了政府不按期交地、修改规划、政策调整、处置信访事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对此采取协商方式处置。二是强调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地位,规定因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期交地导致土地闲置的,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加强监管。三是增设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日常监管和调查处置中的法律责任,强化行政和刑事责任约束,确保相关监管措施的落实。

(2012-07-02 10:21)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第五,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

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土地闲置是因政府原因导致的。本办法对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的处置上,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和更加符合实际的措施,包括明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多种处置方式,强化了对土地权利人的保护,增强了该类情况处置措施的可行性,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另外,为促进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这次修订还采取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一是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开发进度报告制度,要求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二是在用地申请和闲置土地登记等方面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控制,增强对土地使用权人违规闲置土地的威慑力;三是在融资等方面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联动,促进土地使用权人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四是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备案制度,要求地方处置闲置土地必须备案,促进地方显化和利用存量闲置土地。

(2012-07-02 10:2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夏俊] 谢谢王司长,接下来,请王司长介绍法规后评估工作的有关情况。 (2012-07-02 10:25)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第二个内容,我把后评估的事情简单的给大家做一个通报。

国土资源部的后评估工作是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开展的,我从三个方面内容做个简要介绍。

第一,国土资源部2010年出台了后评估办法,建立了后评估制度,两年来后评估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就是按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实际效果作出评价,以便查找制度漏洞、总结经验得失,这是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实际也是开展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部党组高度重视后评估工作,我部是国务院部门中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工作部门之一,出台了第一个关于后评估的部门规章,去年在国务院部门中率先印发了后评估的年度计划。

目前,我部已形成了专项评估和自评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格局,后评估专项是为了配合国土资源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完善加强重大制度供给而确立的重点的项目的后评估,这个后评估主要还是以第三方客观评估为原则,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的意见,实施效果的意见,作为凝聚共识,改进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支撑。还有一般性后评估,采取立法者自评的办法。对实施满两年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自评,了解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012-07-02 10:35)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二、后评估工作在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2011年是我部全面实施后评估制度的第一年,我们根据当前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迫切需要和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开展了关系群众利益保护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地质灾害防治、闲置土地处置等制度的后评估,通过了解社会公众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维护权益的诉求,掌握制度在基层落实的情况,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方便了基层群众理解和执行。

我们还开展了对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管理、土地储备、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矿业权转让等制度的后评估,通过查找缺陷和不足,在科学谋划改革整体设计的基础上,加快新制度的供给,提高政策规定的一致性、协调性和执行性,更加规范有序地推进制度改革。比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后评估做到了边评估边转化,有关建议被新修订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所采纳。 (2012-07-02 10:45)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三、我部将继续对涉及群众权益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方面的制度进行后评估,我部将继续选择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权益,和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有影响的制度进行评估,保障行政完全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发展、保护资源提供更加符合实际、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制度体系。

我部今年确定了三个后评估的专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被征地农民安置制度的后评估,对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途径和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利益。二是通过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退出制度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资源的相关规定,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管理相对人权益。同时,我们还将建立后评估的工作程序规范,计量模型和指标体系。推进后评估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并在整个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推行后评估制度。 (2012-07-02 10:4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夏俊] 谢谢王司长的介绍,下面请记者提问。 (2012-07-02 10:52)

[现场] 记者提问,相关负责人正在回答问题。 (2012-07-02 10:5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夏俊] 感谢记者提问,今天的新闻通气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2-07-02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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