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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网讯 (杨洋/文)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中规定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
同时,《通知》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加强房地产承销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管理和加强行业监管与整顿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对开发商委托销售管理方面,《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另外,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承销机构销售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
在销售收取的定金方面,《通知》要求,销售收取的定金、购房款等应全部纳入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承销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购房款等。
对于承销机构代理的销售行为,《通知》提到,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房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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