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快项目上市销售方面,《通知》要求,要建立房地产项目上市调度机制,全面梳理年内可达到预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建立清单逐一进行服务指导,对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销售时限内提前上市的项目予以信用激励。
在预售资金监管方面,《通知》明确,对于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可使用外地银行保函替代相应下浮的监管额度。在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四分之三以及主体结构封顶两个节点,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支取比例上限分别提高5%;项目并联竣工验收备案后,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支取比例可达到95%。
同时,考虑到近期房地产行业的资金需求,要求协调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具体为协调金融机构增加房地产信贷投放额度,加快发放速度,保障房地产企业和刚需购房人群的合理资金需求,给予重点企业开发贷款展期、降息。
此外,对于提高房地产审批效率,《通知》提出,强化并联审批,统一市区两级办事流程,实行价格指导、预售许可、开盘销售等全流程限时办结,将总体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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