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明年3月1日起实施

刘敏 2022-11-28 08:58:42 来源:中房网

  中房网讯(刘敏/文)11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条例将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根据最新条例要求,涉及公有住房腾退的,产权单位应当妥善安置承租人,可以采取租赁置换、产权置换等房屋置换方式或者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需要对私有房屋进行腾退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提供租赁房源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协商。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95%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签约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

  实施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恢复性修建的,可以采用申请式退租、换租、房屋置换等方式,完善配套功能,改善居住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恢复传统四合院基本格局。实施主体完成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后,可以获得经营房屋的权利。

  对于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腾退空间,在满足居民共生院改造和申请式改善的基础上,允许实施主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利用腾退空间发展租赁住房、便民服务、商务文化服务等行业。

  此外,实施危旧楼房和简易楼改建的,建立物业权利人出资、社会筹资参与、政府支持的资金筹集模式,物业权利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利用公积金贷款用于支付改建成本费用。改建项目应当不增加户数,可以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补充部分城市功能,适度改善居住条件,可以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建筑规模作为共有产权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位于重点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楼房和简易楼,鼓励和引导物业权利人通过腾退外迁改善居住条件。

  对于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的,应当开展住宅楼房抗震加固和节能综合改造,整治提升小区环境,健全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费调整长效机制,改善老旧小区居住品质。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业主共有的设施与公共空间,可以通过改建、扩建用于补充小区便民服务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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