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停车场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鼓励停车产业化,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停车场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用地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通知》要求,强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调控。城市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要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充分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以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
在规范用地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工业、商住用地中配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知》从分层建设、规范供地、盘活存量用地等方面给出了具体规定。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鼓励增建公共停车场,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车场建设。
为解决停车场建设吸引社会资本难的问题,《通知》从多个方面给出了具体政策。鼓励停车产业化,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鼓励超配建停车场,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以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可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对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超配部分可不计收土地价款。《通知》同时明确,简化停车场建设规划审批,停车场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在给予停车场建设相关政策支持的同时,《通知》也强调要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用地监管,对停车场土地供后管理、建成后的经营管理、加强行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同时强调,各地应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具体细化政策由城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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