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尽快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省财政厅第一时间响应,细化落实举措,针对疫情防控重点,加大财政贴息力度,进一步优化受疫情影响人群融资担保服务,全力支持金融更好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一、可申请展期还款,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贷款贴息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市、州财政部门会同相关机构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同时,对省内发挥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自2019年1月1日以后的贷款利息,可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并报省财政厅确认后,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二、取消反担保要求,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要求各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依据《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青财金字〔2019〕906号)进行补偿。
下一步,省财政将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注重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履行工作职责,督促政策落实,切实降低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助力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支持我省各方全力阻击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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