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分配管理、供后管理等方面,对共有产权住房的发展给予了明确指导及政策支撑。《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供应对象限定为城镇无房家庭。
据了解,2018年,广东省选取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个城市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截至2020年6月底,全省已筹集共有产权住房6.1万套,供应共有产权住房3.4万套。
《指导意见》提出,共有产权住房按市场价销售,保障对象出多少钱就占多少产权比例,不存在优惠价;承购人的产权份额则为销售价格(即承购人实际出的钱)占评估价格(即房屋通过评估确定实际值的钱)的比例。
共有产权住房的转让对象为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对象,即承购人拟转让或退出已购的共有产权住房,须转让给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申请人。
根据《指导意见》,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共有产权住房将通过7个筹集渠道筹集房源,包括政府组织集中建设、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等。
为更好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打造大湾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指导意见》明确,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范围。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可将人才住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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