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消息,天津市住建委日前发布新版《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人应当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网银转账等方式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还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监管范围。
办法要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监管机构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项目建设节点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并应当用于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由住建部门责令企业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其资金拨付、关闭涉事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取消缴款通知书,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房价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
扫描上方二维码,关注中房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