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建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同时,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应当将购房贷款发放到该套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建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出具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通知书》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的性质为专用账户,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证书证载的标准地名及楼号组成。监管账户开户行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各商业银行方面,自2021年8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配合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区住建中心”)对新建商品房项目实施预售资金监管。意向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新区住建中心实现联网及数据信息共享,经相关系统测试合格后,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方可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应当将购房贷款发放到该套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中,并在附言中按顶格半角的格式规范填写商品房合同号,各监管账户开户行应当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根据商品房合同号将购房贷款存入监管账户,组合贷款作为一笔进账。
各商业银行应当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保函业务。对于已凭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额度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的,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出具的索赔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抗索赔。监管银行可向出具保函的商业银行进行追偿。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关于重新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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