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健全公平分配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19号)等文件规定,我们研究出台了《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1月29日
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
一、按人均月收入评分(最高45分)
(一)最低生活保障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计45分;
(二)人均月收入低于1693元(含)的非最低生活保障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计30分;
(三)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含)的计25分;
(四)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低于规定标准上限的计20分。
二、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最高30分)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30
三、按家庭成员年龄评分(最高20分)
计分公式为:(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80)×20
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80岁(含)以上为最大分值,计为20分。单身申请人年龄作为平均年龄带入上述公式计算。平均年龄计算到“日”,计算年龄的截止日为配租公告中公布的综合评分排序日。
四、按申请家庭人口评分(最高10分)
按申请家庭人口数量计分,一人户家庭计4分;两人户家庭中,家庭成员为同一代(夫妻)的计4分;家庭成员为两代且同性的计6分,两代异性(父女、母子)的计8分;三人及以上户家庭计10分。
五、依取得登记资格时间加分(最高10分)
申请家庭自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每满一年未配租住房的加2分,加分总值不超过10分。
六、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先配租群体(最高15分)
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加15分,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加5分,家庭成员中有多类认定家庭时,分值不累加。
七、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应予以优先配租的其他群体(最高15分)
(一)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劳模家庭加5分。
(二)家庭成员中有经区(市)残联认定的残疾人,按残疾人的等级计分。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计5分,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计4分。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的,分值不累加。家庭成员一人有多类残疾的,以其中级别最高的计分。分值不累加。残疾军人已享受本方案第六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加分的,不重复享受残疾群体加分。
(三)经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人员按每户加5分;经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二、三级人员按每户加3分。
(四)享受医保大病保险或医疗救助个人加5分,家庭成员有多人享有大病保险或医疗救助的,分值不累加。
(五)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并经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以优先配租的群体最高加5分。
申请家庭属多种优先群体的,家庭加分总值不超过15分。
八、本计分规则数值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数;对总分值相同的申请家庭,轮候顺序依据资格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
九、批次可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少于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家庭轮候数量,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单独设定批次,定向组织面向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等住房救助家庭配租。
十、本计分实施方案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轮候排序工作。
十一、本方案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省、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变动情况动态调整,以往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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