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新供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各区在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等项目中,每年按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
各区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不含“三定三限”)等产权型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住宅项目”),每年应按照新供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应机动车停车位。在确保租赁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地块情况,采取逐地块配建、集中配建两种方式。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其中通过道路分割的相对独立成宗地块可配建公租房;安置房项目配建以公租房为主。
配套服务方面,配建住房应与项目其他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配建住房应安排在首期进行开发建设,并及时交付使用。项目配建住房有整栋、整单元的,应在配建住房首层配套一处租务管理用房。配建住房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住房实施统一管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
登记方面,住宅项目配建住房(含租务管理用房)及产权机动车停车位,应与项目其他住房一起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不作分割,按照所在住房项目宗地总面积记载,并注记配建住房比例、配建面积等内容。配建住房完成首次登记后,按照不动产登记规范办理转移登记。
若建设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和配建协议约定,不配建或少配建、未按照质量和进度要求配建、不按时交付或延期交付、违规宣传或不如实告知配建住房情况的,回购机构应依据回购协议追究建设单位违约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同时致函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建议暂停建设单位及其股东公司一定期限内参与北京市土地市场竞拍活动。若回购机构未履行配建协议约定内容且拒不改正的,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五年内不再确定其承担回购配建住房工作。
扫描上方二维码,关注中房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