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进一步完善公租房准入和退出审核监管机制,促进公租房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流转。
近年来,川渝两地积极加强住房保障领域共享合作,共同搭建的“川渝安居·助梦启航”服务平台,把分散在重庆38个县(区)、四川21个市(州)的安居保障政策分类汇总,形成川渝地区覆盖最广、政策最全、方式最多的住房安居保障“一键便捷查”平台。
同时,重庆市和四川省还推动公租房“互保”工作,让符合条件的重庆人可以申请四川的公租房,符合条件的四川人也可以申请重庆的公租房。截至2021年年底,川渝已实现公租房“互保”4.4万余户,其中,重庆保障四川户籍家庭达3.75万余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指导手册》的出台,对依法规范公租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切实提高公租房资源流转效率、实现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为公租房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指导手册》提出,公租房退出以承租人行为和情形不同分为退回和腾退两种方式。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采取与其他部门数据信息比对、入户巡查走访、信访举报核查、年审等措施,及时排查清理转租转借公租房、改变房屋用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违反公租房管理的行为,依法启动公租房退回或腾退程序。
《指导手册》明确,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如果承租人经书面通知后仍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属地执法体制实际作出责令其限期退回公租房的书面决定,明确告知承租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承租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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