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 通知
为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
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形成了《关
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
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
出宝贵意见建议。意见征求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4 月 29 日。
请将相关建议意见反馈至市住建委并提供意见反馈联系人和联
系方式,以便及时沟通。市住建委联系人:邓鹏,联系方式:
0816-2225624;444381586@qq.com;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科
创区云泉南街 2 号集中办公区 6A-353 室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监管科,邮编:621000。
附件: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
见稿)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附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科
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银行业
金融机构:
为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 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 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 60 万元 调整至 70 万元。
(二)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方式。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异地缴存使用证明以及市公 积金中心业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 套数认定方式,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尚未结清的住房商 业贷款,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笔已结清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执行第二套房住 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新购房屋可提可贷。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凡在我市新购自住住房(期房、现房、再交易房)并申请住房公 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提取该套住房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公积金贷款
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改善性住房,满足合理住房需
求。
二、落实引进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绵阳市引进人才安居补助实施办法(暂行)》拟对引 进的人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文件正在制定印发中,补助 标准按照《绵阳市引进人才安居补助实施办法(暂行)》执 行。
三、对多孩家庭给予购房优惠政策
(一)实施财政补贴。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
庭,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在绵阳城区(含安州区)购买新
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200 元的财政补贴,
单户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 2 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园区)
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市级承担 30%,区(园区)
承担 70%。财政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健
委、市住建委、市公安局联合制定。
(二)鼓励企业给予特别优惠。鼓励开发企业对生育二 孩、三孩的家庭,在给予最高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特别优惠。 特别优惠的额度不计入低于备案价 15%内。
四、调整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新建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形 象进度要求,由原 6 层及以下主体封顶、7 层及以上完成地 — 3 — 上层数的 1/3 且不少于 7 层,调整为完成地上 3 层后办理 预售许可。
五、探索推行征收安置货币化
积极探索推行征收安置以货币化安置为主。选择产权调 换的,鼓励在商品房项目中筹集房源。
六、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加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价格指导和管理,指导开发 企业以成本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商品住宅价格, 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向住建部门报备。在 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10 日内一次性公示房源价格,公 示价应与报备价格一致,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同 时不能低于备案价 15%以上销售。 房源报备价格不得擅自调 整,若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报住建部门。
七、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率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规定,预售资金必须全部归集到预售资 金监管专用账户,严禁抽调挪用,严格审核、拨付,确保专 项用于项目建设交付和办证。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开发 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前,由开发企业直接到银行开立预售资金 监管专用账户,监管机构不再提出开户意见;监管账户名称 须后加“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字样;在建设资金使用第 三节点和第四节点之间新增“主体分部工程完成”资金使用 节点,该节点累计可申请使用对应账户内不超过 70%的建设 资金额度;原第四节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累计可使用建设资金额度由不超过 80%提高到不超过 85%;建设资金未达 到拨付节点的,可按照实际工程量拨付相应的建设资金,每 两个节点之间申请拨付次数不超过两次。各县市区(园区) 住建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 目,由企业书面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在办理商品房 预售许可前缴纳 50%,在竣工验收前全部缴清。
本通知自 2022 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 2 年;《通
知》中有明确时限的,以《通知》中明确的时限为准。各县
(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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