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文山州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2-05-20 11:23:41 来源: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及时有效解决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州政府安排部署,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文山州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征询意见建议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6月17日),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电话反馈。可通过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0876-2185648)提出意见建议。

  二、电子邮箱反馈。将意见建议反馈到邮箱:529106356@qq.com。

  三、书信形式反馈。将意见建议反馈到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信地址:云南省文山市开化中路建设大厦909室,邮政编码:663099。

  附件:文山州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9日 

  附件

  文山州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及时有效解决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结合本州实际,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城市主体责任,按照因城施策要求,结合实际,合理定位城市发展目标,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挥优势,选择适合当地需要的一条或若干条措施,加快研究制定“一城一策”工作方案,提前做好房地产项目谋划工作,促进房地产与产业发展有机结合,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优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新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可分2期缴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首次缴纳不少于50%的土地出让金,尾款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疫情期间,尾款缴纳时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延期60日,尾款延期缴款期间不计违约金和利息,尾款缴清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最后一日缴款日期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三、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各县(市)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要求,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动态合理安排住宅用地计划指标和供应时序,保持供需总体平衡。库存消化周期在6个月以下的,明显增加并加快供地;在6—12个月的,增加供地;在12—18个月的,维持供地持平水平;在18—36个月的,适当减少供地;在36个月以上的,暂缓或限制供地。

  四、适当降低商住配比。综合城市区域发展、商业商务用房库存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科学调节供地节奏。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在不影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可暂缓供应商业商务用地。混合用地灵活设置商住配比,推进按区域配比商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适当降低商住配比。在市场有需求的情况下,属地政府可根据片区商业商务用房配套现状,研究确定商业商务用地的供应。

  五、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进行认定,并依法启动闲置土地认定程序,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有关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六、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各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提交申请。可予以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长不超过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缴清。

  七、支持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县(市)人民政府租赁存量商品房和办公用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房地产企业参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纳入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体系,严格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进行管理,享受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

  八、加快推进人才安居工程。鼓励县(市)人民政府购置、租赁存量商品房用于人才住房。支持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人才住房,各县(市)对引进的人才工作者在属地购买商品住房,可通过分档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或销售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同区域商品住房预售方案拟销售价格的80%等方式鼓励购房。新购买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九、鼓励外来人群购房。凡在文山州内购买商品房的非本州户籍人员,与州内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医疗、教育、就业等条件,并享受同等辖区内A级旅游景区、交通等优惠政策。

  十、鼓励居民购买产权车位(库)。地下产权车位(库)要统一纳入房地产项目销售楼盘表进行网签备案销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代交一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等方式,对居民购买地下产权车位(库)给予优惠。交通警察、综合执法部门从严规范小区附近路边停车行为,原则上设有地下停车场的小区周围不允许路边和人行道加划停车位。推动城市执法向居住小区延伸,消防、综合执法、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消防通道和路面停车秩序管理,引导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

  十一、适当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七层及七层以下(有地下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七层及七层以下(无地下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地上一层;七层以上(无地下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地上三层,七层以上(有地下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地上二层的,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实行预审核制度,凡要件齐全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

  十二、管好用活商品房预售资金,合理确定监管额度。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确保满足项目竣工交付需要,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划扣,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监管额度内的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节点予以拨付,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人民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时要切实避免因人民法院保全、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款项导致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到位,商品房项目建设停止,影响项目竣工交付,损害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原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监管账户资金,经项目所在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可用于支付项目建设。

  十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进行预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范围内一次性对外公示房源信息,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或高于公示房源信息价格的10%。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广告营销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得散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信息,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四、充分发挥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加大住房公积金对首套房、改善性住房等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行二手房贷款预审批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租房提取额度,减轻租房职工的经济负担,缴存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无住房且租房自住的,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8万元。

  十五、落实国家延期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平稳发展,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号)税收政策,从纳税人需求出发,积极做好房地产公司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的减征优惠政策的落实。

  十六、优化房地产金融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自购房人申请办理预售房抵押到该不动产竣工验收实现现房抵押之日的阶段性担保保证金,在不违背国家政策及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贷款保证金原则上不高于购房人按揭贷款额度的3%收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持续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更好满足购房人刚性购房需求及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对非住宅商品房自持、租赁及运营企业的信贷需求支持。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设银行,应适当提高监管项目按揭贷款额度。

  十七、实行保证金缴存优惠政策。可用银行保函替代需要缴纳的配套设施保证金、零星用地整合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十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减半缴纳。新建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减半缴纳,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缴清。

  十九、明确住宅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在土地出让时,应当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义务教育学校归县(市)人民政府使用、管理,幼儿园移交县(市)人民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幼儿园。不具备条件配建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缴纳相应配建资金。

  二十、提升商品住房品质。优化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配套建设,提升商品住宅品质,打造高品质居住社区。指导和鼓励房地产项目按照绿色生态小区标准开发建设,凡申报并验收合格的绿色生态小区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老旧小区引入专业化物业服务。切实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完善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大力培育优秀物业品牌。因城施策鼓励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选购在售商品住房。

  二十一、全面推行专家联合审查制度。全面推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州和县(市)专家联合审查制度,专家审查阶段可以同步征求州和县(市)规委会成员单位意见,同时积极探索州和县(市)规委会联合审议制度,尽可能减少审查审议和征求意见环节和时间。鼓励购买第三方规划技术审查服务,并将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十二、压缩审批时限。积极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积极推进云南省政务服务统一申办受理系统(政务平台)线上线下综合接件受理,房地产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

  二十三、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持续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市场环境。

  二十四、加强舆情引导。各县(市)要定期公布在建房地产项目建设基本信息,加强舆论正面宣传,引导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规范发布信息,依法查处散布谣言、恶意宣传炒作等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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