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印发《威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其中明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从公示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监管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包括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主要内容要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存在违反规定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违规信息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整改期间,暂停该项目后续工程预售许可发放,暂停其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和网签备案工作。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企业所有项目预售许可证发放,暂停其所有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和网签备案工作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对相关企业提高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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