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文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自9月16日起,取消“按缴存比例、贷款次数、职工单方或双方缴存公积金确定贷款额度上限”的规定;取消要求借款人提供户籍地、受理地、缴存地三地的不动产查询证明。
同时将借款人申请贷款缴存公积金时限由“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含)个月以上”调整为“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将贷款额度上限计算由“按借款人申请时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调整为按20倍计算”;将“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的规定,调整为“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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