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发布了《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意见稿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实际,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起草了,并予以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该意见稿本次征集意见的期限为10日(2022年11月5日~2022年11月14日)。
记者了解到,该意见稿中涉及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管理、房产测绘管理、房屋安全管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10个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了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基准以及处罚机关等。
其中,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房地产开发管理)明确,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按情节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而进行预售的,按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收取的预付款不等比例的罚款;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按情节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按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或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物业管理)明确,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根据情节与危害后果,予以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按情节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不等倍数的罚款。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根据情节与危害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按情节给予警告,处以不等金额罚款。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按情节处以不等金额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位、车库的;未按照规定出租停车位、车库,按情节退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等倍数罚款。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房地产经纪管理)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违法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并收取费用的,按情节与后果,对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意见稿,还分别明确了在房地产估价管理、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管理、房产测绘管理、房屋安全管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等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基准。
扫描上方二维码,关注中房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