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记者从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该市阶段性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的几项管理规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抚州市范围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户提高至70万元/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30%。不再区分期房或再交易房。
扩大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将在该市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从大南昌都市圈及长江中游城市群的范围扩大至全国。除大南昌都市圈外的异地缴存职工均需开具其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主借款人需为抚州市范围内的户籍,或其直系亲属为该市户籍,在抚州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房且无未结清的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抚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申请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第二套房准贷时限的限制,借款申请人在结清公积金贷款时使用了其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间隔满半年以上,在结清的次月即可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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