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刘伟 2023-04-19 10:00:11 来源:中国房地产网
4月18日,据澄迈县人民政府官网消息,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澄迈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为:取消对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的项目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150㎡限制要求。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澄迈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1〕12号),遏制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改造为具有长期居住功能的“类住宅”建筑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澄迈县商业、办公类建筑项目管理,防止变相开发房地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澄迈县实际,修订《澄迈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一)《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明确的商务金融用地(代码0902)、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代码0904)和三级类中零售商业用地(代码090101)、批发市场用地(代码090102)上建设的商业、办公楼项目。商务金融用地(代码0902)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代码0904)按《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1〕12号)执行,零售商业用地(代码090101)和批发市场用地(代码090102)上建设项目建筑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居住用地上配建商业建筑不受本通知限定。
二、关于建筑设计方面的要求
(一)建筑层高须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琼建规函〔2014〕523号)有关规定从严管控。
(二)项目应按核定的规划条件设计,并按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严禁建设单位变相改变建筑用途,不能按住宅户型设计改造,不得采用具有单元式或住宅类(含公寓、别墅)居住建筑功能的平面布置形式,不得设置阳台(酒店除外)。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卫生间、茶水间、饮水供应点等公共配套建筑应集中设置。其建筑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体现商业、办公建筑形态特征。
(三)燃气入户应当符合消防和规划设计规范,除集中设置的餐饮区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四)建筑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合理安排平面布局及各功能配置比例,鼓励建设以大空间开放式格局为主的商业、办公建筑。
三、监督检查职责
(一)县资规局在土地出让之前可将项目的禁止或限制条件等相关事项纳入土地招拍挂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明确项目是否禁止或限制分割转让(销售)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对项目进行严格监管,加强日常巡查,在项目规划核实时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环节严格把关。
(二)县住建局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不按经图审通过的施工图施工、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投入施工的项目,或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行为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在竣工验收环节严格把关。
(三)县市监局应加强对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预)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管,及时依法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四)县行政审批局对项目房型、水、电、燃气配套等设计方面进行图审把关,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以及项目审批过程应严格审核。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办理施工许可、建筑预售许可证。
(五)县房管局应依法查处违规代理商业、办公类建筑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业、办公类建筑居住用途的中介机构备案;监管建设单位是否在售楼处等地方公示项目基本情况;及时发布变相违规销售预警通告。
(六)县综合执法局主动加强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制止建设“类住宅”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投入施工的项目,以及非法将商业、办公类项目改变为“类住宅”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七)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八)建设单位在销售商业、办公类建筑前,须在售楼处、销售处等地方张贴公示房产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项目基本情况,告知购房人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利用层高加建隔层,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对竣工验收后擅自在内部分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等违法建设行为一经举报查实,执法部门须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对项目违规建设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纪律责任
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进行受理、审批,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1〕12号)出台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未售”商业、办公类项目,可按原依法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继续建设、销售和不动产登记,但严禁按“类住宅”进行宣传、销售和不动产登记;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已批未建”项目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未批未建”项目,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1〕12号)文件未明确要求的按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资规局会同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监局和县房管局共同解释。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