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7月10日起施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新政

政策刘敏 2023-06-27 10:19:10 来源:中房网

  中房网讯(刘敏/文)近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通知。

  其中,关于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方面通知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所划定的范围线为基础,综合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对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利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因公共利益需要,项目建设需扩大用地范围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与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协商,签订房屋收购协议,收购扩大用地上的房屋;也可以依法另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实施房屋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要求将剩余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与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协商,签订房屋收购协议,收购剩余房屋。

  关于征收补偿方案方面通知提出,拟订征收补偿方案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预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意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过半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此外,实施房屋征收,可以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奖励。

  据悉,该新政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