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拟出台新规 重要地理方位意义住宅区楼宇命名由住建主管部门负责

政策刘敏 2023-10-13 10:24:06 来源:中房网

  中房网讯(刘敏/文)近日,成都市住建局起草了《成都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自2024年1月1日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批准工作由住建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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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是指住建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所有住宅区、楼宇。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自建自用建筑物(如机关办公楼、学校教学楼、医院住院楼、企业厂房、仓库等)可不办理名称批准,确需办理的,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住宅区、楼宇采用反映历史文化内涵深具地域特色的名称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使用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有损民族尊严,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违背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

  (二)不得使用人名或外国地名及其简称。

  (三)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四)不得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如皇帝、国王、帝王、王子、王朝、太师、总统、皇庭、帝都、王府、相府等。

  (五)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非本企业拥有的具有广泛知名度的著名品牌名称。

  (六)不得使用冠有“万国”“宇宙”“天下”“中央”“欧洲”等刻意夸大的词语。

  (七)一般不得使用冠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

  (八)原则上不得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如有必要使用的,需说明原因,同时外文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

  (九)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如世博、奥林匹克等。

  (十)冠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

  (十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得重名、同音,不得在已有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成都”之类的词。

  (十二)不宜使用以下通名:

  1.行政区划通名,如国、州、镇、区、市等。

  2.其他地名类别通名,如海、港、湾、林、岛、街等。

  3.使用后易于产生歧义的,如门、世家、庄园等。

  (十三)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某某花园广场”“某某花园城”。

  (十四)住宅区、楼宇名称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标准也进行了明确:

  (一)大楼:指具有办公、商业、住宅等功能的建筑。层数一般应在7层以上或者高度在24米以上。

  (二)大厦、商厦:指具有办公或商业等功能的公共建筑。高度一般应在50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三)广场:指具有室外开敞空间的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室外地面应有面积不小于2千平方米的集中室外开敞空间向公众开放。

  (四)中心:具有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通名前一般须加注体现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xx购物中心”。

  (五)城(含派生的名城等):具有商业、办公、酒店、娱乐、住宅等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群)。用地面积一般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六)小区:指具有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以住宅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一般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七)花园、园、苑(含派生的雅园、雅苑、家园、佳苑、名苑等):指有一定绿地面积的住宅区。其绿地率一般不低于30%。

  (八)山庄:指依山或坡地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住宅或宾馆。其绿地率一般不低于45%。

  (九)宾馆、饭店、酒店: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住宿、餐饮、娱乐、商业等功能的建筑物。

  (十)庄、院、庭院:指以低层、多层为主的建筑物。绿地率一般应大于35%。

  (十一)公馆:指以传统建筑风格住宅为主的居住建筑物。

  (十二)居住、商业、娱乐等类别建筑物,还可使用都、庭、居、邸、轩、筑、阁、里、坊(含派生的华庭、名邸)、座、舍、庐、家等作为通名。

  (十三)上述标准未涵盖的建筑物,应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申报名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