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网讯(刘敏/文)11月22日,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
其中包括,放宽“商转公”贷款业务政策,2023年10月31日以前在临汾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本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符合临汾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可申请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仅采用房产抵押。
调整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次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缴存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曾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按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缴存职工家庭曾有过的住房公积金装修类贷款记录,不再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不得向已经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同时,实施多子女家庭贷款政策。借款申请人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并在临汾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在存贷挂钩基础上上浮20%,但上浮后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不得高于房价的80%,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
以下为政策全文:
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切实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资金压力,经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同意,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
(一)2023年10月31日以前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本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可申请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办理不动产正式抵押登记的,采用本人其他房产或他人房产做抵押;2、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办理不动产正式抵押登记的,采用商贷时所购房产进行顺位抵押。(一)缴存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二)缴存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曾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按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三)缴存职工家庭曾有过的住房公积金装修类贷款记录,不再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四)不得向已经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一)借款申请人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并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在存贷挂钩基础上上浮20%,但上浮后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不得高于房价的80%,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二)多子女家庭申请贷款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与子女在一个户口簿的,可提供户口簿;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与子女不在一个户口簿的,可提供子女医学出生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若有离异或再婚情形的,提供记载抚养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离婚协议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