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23-12-11 10:32:51 来源: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全市范围
1.阶段性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阶段性调整三明市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自2023年9月13日起,我市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下限由LPR-20BP下调至LPR-50BP,后续根据每月LPR变动即时调整。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在政策下限基础上,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水平。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银发〔2022〕294号)
执行期限:2023年9月13日起,后续根据动态调整长效机制进行调整。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各商业银行
咨询电话:各商业银行咨询电话
2.优化调整三明市二套房住房差别化信贷政策。对于在三明市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LPR+20bp,自2023年9月29日起开始实行。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在政策下限基础上,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水平。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执行期限:2023年9月29日起,后续根据政策调整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各商业银行
咨询电话:各商业银行咨询电话
3.延长部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贷款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出台的“取消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间隔期、实施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业务、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不低于30%降至20%、第二次贷款首付比例由不低于40%降至30%、生育二孩或三孩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另加5万元”的贷款政策执行期限(原执行至2023年5月31日)延长至2024年5月31日。
政策依据:《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明住房〔2022〕2号)、《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明住房〔2022〕4号)、《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明住房〔2023〕2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5月31日。
责任单位: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区管理部8956107、大田管理部7233736、永安管理部3620865、明溪管理部2868308、清流管理部5333009、宁化管理部6835566、建宁管理部3985923、泰宁管理部7861288、将乐管理部2262929、沙县管理部5831722、尤溪管理部6336998。
4.阶段性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5万元、提高永安市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5万元。即: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三元区、永安市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45万元,其他县(区)双职工55万元、单职工40万元;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全市统一为双职工50万元、单职工35万元。
政策依据:《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明住房〔2023〕2号)、《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永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的通知》(明住房〔2023〕4号)
执行期限: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5万元: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提高永安市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5万元:2023年9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区管理部8956107、大田管理部7233736、永安管理部3620865、明溪管理部2868308、清流管理部5333009、宁化管理部6835566、建宁管理部3985923、泰宁管理部7861288、将乐管理部2262929、沙县管理部5831722、尤溪管理部6336998。
5.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在三明以外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三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三明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依据:《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明住房〔2023〕2号)
执行期限:2023年5月31日起。
责任单位: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区管理部8956107、大田管理部7233736、永安管理部3620865、明溪管理部2868308、清流管理部5333009、宁化管理部6835566、建宁管理部3985923、泰宁管理部7861288、将乐管理部2262929、沙县管理部5831722、尤溪管理部6336998。
二、各县(市、区)范围
1.(三元区)商业用房购买补贴。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三元区规划区内商业、办公用途的新建商品房,单套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成交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且在此期间签署正式购房合同(经房屋交易部门登记备案)、完成契税缴纳的,在取得该不动产权证和全额契税发票后,按其所缴纳的契税金额,由受益地财政按地方实得金额的50%予以补贴。
政策依据:《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三元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明建规〔2023〕3号)
执行期限: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实施范围:三元区
责任单位: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98-7500179、0598-8091653
2.(三元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购买三元区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房,且签署正式购房合同(经房屋交易部门登记备案)并在此期间完成契税缴纳的购房对象,在取得该商品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和全额契税发票后,按其所缴纳的契税金额,由受益地财政按地方实得金额予以补贴。
政策依据:《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三元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明建规〔2023〕3号)
执行期限: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实施范围:三元区
责任单位: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98-7500179、0598-8091653
3.(沙县区)沙县小吃业主购房补贴。对三明籍沙县小吃经营业主(凭有效期内营业执照认定),在本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及非住宅商品房的,按其土地和房屋成交价格的1%予以补贴,执行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4 年12月31日(可叠加享受)。
政策依据:《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沙政规〔2022〕3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实施范围:沙县区
责任单位:沙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98-5848927
4.(沙县区)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凡在沙县区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含车位、车库)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车位(车库)按其土地和房屋成交价格的3%予以补贴(执行期限为2023年9月20日至2024年3月20日,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政策依据:《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区进一步稳定住房消费的措施的通知》(沙政规〔2023〕5号)
执行期限:2023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20日
实施范围:沙县区
责任单位:沙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98-5848927
5.(永安市)发放购房消费券。购房人在永安市区内于2023年9月25日-2023年12月25日(含)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准)可享受购房消费券补贴。
政策依据:《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安市教育局、永安市公安局、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永安市“购房消费券”发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建〔2023〕81号)
执行期限: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2月25日
实施范围:永安市
责任单位: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安市教育局、永安市公安局、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安市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598-3853095
6.(明溪县)新建商品房购买补贴。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明溪户籍家庭,在明溪县城市规划区内首次购买新建商品房且所购商品房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不含144平方米),或购买改善型新建商品房且所购商品房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下的(不含144平方米),每套给予5万元购房补助(每个家庭仅可享受一次)。
政策依据:《中共明溪县委、明溪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委发〔2023〕4号)
执行期限:2023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
实施范围:明溪县
责任单位: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溪县财政局、明溪县卫健局
咨询电话:0598-2812149、0598-2812227、0598-2813462
7.(将乐县)教师行业购房补贴。在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将乐县内在编在岗教师购买县城区新建成套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价高于20万元/套(含20万元/套),在享受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享受财政3万元/套的购房补贴,补贴时间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在取得房屋不动产证后(产权需登记在教师本人名下),补贴予以发放。(在政策期间购买每套商品住房只享受一次购房补贴;若夫妻双方均为教师的,每个人均可享受一次购房补贴,但购买同一套住房的优惠金额不予叠加)。
政策依据: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关心关爱教师15条措施(暂行)》的通知(将政办〔2023〕37号)
执行期限: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实施范围:将乐县
责任单位:将乐县教育局、将乐财政局、将乐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98-2322252、0598-2322254、0598-2331699、0598-232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