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23-12-12 10:54:39 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和市司法局合规性审查备案,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最低首付比例、首套及第二套利率对照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认定。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时,随之进行调整。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住房套数及“首套”的认定比照执行。
注:只核查职工家庭购房所在市区、县(市)的住房情况。职工家庭第三套房、第三次公积金贷款、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仍不得申请住房公积贷款。
二、放宽按月对冲还贷条件。
取消办理按月对冲需满足“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均不得低于业务办理当月缴存额的12倍,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月还款额的12倍”的规定。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有关规定。
将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调整至“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四、支持大学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大学毕业生,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毕业5年内首次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可贷额度上浮30%。
五、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调整至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