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苏晓 2023-12-25 08:25:02 来源:中房网
中房网讯 (苏晓/文)12月22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新修订的《办法》将监管原则由“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调整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专户收存、专款专用、核定支出、违规追责”,强化了属地住建部门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责任。
根据《办法》,北京市还引入市住房资金中心作为第三方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监管业务,发挥其独立性和资金管理专业性优势,强化了对监管银行的协调管理,确保对预售资金监管新的要求落实到位。
《办法》针对新的监管原则和市住房资金中心负责具体监管的业务模式,重新进行了制度设计,调整了具体工作流程和各方职责。补齐了原有机制下,在商业银行监管、预售资金归集、账户资金保护等方面的短板,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便利购房人和企业操作。
同时,在资金入账方面,《办法》规定所有房款统一归集。购房人支付的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分期购房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应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由市住房资金中心按类目进行标识。
在资金支取方面,《办法》明确支取要求。一是重点监管额度资金应确保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可覆盖后续建设费用时,开发企业可按照用款计划、资金使用节点申请支取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市住房资金中心现场踏勘后,提出初审意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二是重点监管额度外资金支取,由市住房资金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至开发企业指定账户。鼓励开发企业将超出重点监管额度外资金留存在监管专户内使用。
此外,北京市在预售资金监管上还增设资金应急支取通道。《办法》规定,当项目确需应急使用重点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推进项目建设时,在不超建设阶段支付资金或支付后剩余资金仍可覆盖后续建设费用的前提下,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拨付使用。
《办法》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