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苏州市全面推广“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

政策 2024-06-14 09:19:06 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日,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关于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各地“拿地即开工”实践创新基础上总结提升经验,探索可参考可推广的“拿地开工”审批模式,指导全市规范有效开展“拿地即开工”审批,推进“拿地即开工”模式常态化运行,助力全市各类工程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达效”,推动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明晰概念、明确条件

  《指导意见》明确了“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概念,即对暂未供地且有快速开工需求的项目,全面前移审批服务,确保项目依法快速开工。进一步明确了“投资管理、供地管理、建设主线、建设辅线”多线并行办理模式。

  同时,《指导意见》对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包括企业登记手续的完成、经济和社会信用基础的良好记录,以及审批事项在市、县级市(区)各职能部门审批权限以内等。这些条件的明确,为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文件导读:

  “拿地即开工”是指对暂未供地且有快速开工需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前移全过程审批服务的审批模式。在审批过程中充分利用项目准入评审、用地评审、土地出让或划拨完成前的准备时间和公告公示等法定期限同步办理各类其他审批事项。通过“前期介入+告知承诺+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帮办代办”等方式,各审批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对土地使用权证等容缺审查和公示,推行“投资管理、供地管理、建设主线、建设辅线”多线并行办理,先出具相应审查意见文书,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项目在满足开工前各项建设条件、管控要求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同步换发或按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许可证书,确保项目依法快速开工。

  二、扩大范围、完善机制

  “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适用于新供地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仅涵盖了工业用地项目,还包括了一般经营性用地项目,以及其他非新供地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这一模式的扩大应用,将有效促进各类项目的快速落地,为苏州市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指导意见》明确了拿地开工项目的发起主体,以及自愿诚信、承诺约定、协同推进等原则。此外,还充分考虑了因不可预见原因申请中止“拿地即开工”服务,转入常规审批流程等特殊情况。

  文件导读:

  1.以出让方式新供地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准入评审通过后,由拿地意向单位在充分知晓的情况下发起“拿地即开工”。

  2.以划拨方式新供地的建设项目,由已确定的集中建设(代建)单位发起“拿地即开工”。

  3.拿地意向单位、集中建设(代建)单位本着自愿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协同推进,统筹项目建设进度管理。

  三、细化流程、规定时限

  《指导意见》对“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基本流程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从供地准备到发证开工的各个环节。同时,对实施时限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工业用地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至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不超过30至40个工作日,划拨方式新供地的建设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这一流程的细化和时限的规定,不仅提高了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更好的指导各地审批部门推进“拿地即开工”项目审批,也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时间预期,有助于项目按计划高效实施。

  文件导读:

  “拿地即开工”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土地批复后,即可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到获取施工许可证为止,具体计算时限如下:

  1.以出让方式新供地的建设项目:工业用地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至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直接发包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招标发包的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一般经营性用地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至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超过40个工作日。

  2.以划拨方式新供地的建设项目:自取得土地批复至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应不超过40个工作日。

  四、优化服务、强化督查

  为了确保“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有效实施,《指导意见》提出了优化服务系列措施。包括优化帮办代办制度、加快临时用电用水报装、融合各项改革举措等,进一步完善了审批机制,确保了审批流程的高效运行。强调了审批和监管部门的审管联动,实现了对建设单位开工前的各项承诺事项的动态跟踪和管理。

  同时,市工改办还将“拿地即开工”完成情况纳入督查考核内容,通过考核评比激励,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文件导读:

  1.优化帮办代办制度

  各属地政府部门,可根据项目需求指定帮代办员,提供项目报建开工的全过程帮代办服务。帮代办服务部门全程跟踪指导申报,挂图作战,协助拿地意向单位或集中建设(代建)单位梳理项目审批流程,厘清各类管控指标,及时解决合理诉求;同时,各审批部门定期为帮代办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及时宣贯行政审批改革创新举措,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2.加快临时用电用水报装

  供电、供水等公用事业企业推行“开工即送电”、“开工即通水”、重大项目服务专员制度。通过信息共享,超前对接项目临时用电、用水需求,结合项目所在地周边管网建设情况与项目建设规模,选择最优接入点,提前制定临时供电、供水方案;在项目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材料后正式答复供电、供水方案,并做好快速接电、接水服务,助力“拿地即开工”。

  3.融合各项改革举措

  推行“合同+协议”、“带方案供应”以及工业用地“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等供地模式,持续深化“交地即发证”、“桩基分段施工”、“告知承诺+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帮办代办”、“取得施工图审查受理单后可先行进行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多评合一”、“引用区域评估成果简化审批”等改革举措,探索推出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苏州经验。

  4.完善系统支撑

  持续优化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相关“拿地即开工”审批和监控模块建设,建立起从项目招引到项目开工全过程的编码转换规则,结合项目招商编号、项目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规划条件编号,落实住建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共享交换标准 V3.0》要求,实现项目生成平台、联合审批平台、企业(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平台之间项目信息关联、共享,贯通各部门的业务场景。

  5.引导税费缴纳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企业(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等平台支撑,加强跨部门审管协同,优化不动产登记税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如涉及)、工伤保险、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缴纳指导服务。鼓励各地通过“土地出让税费征收及产权证登记一件事”完成土地税费的缴纳。)

  《指导意见》的出台在全省范围属于首创,标志着苏州市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的一次重大创新和突破。通过明晰概念、扩大范围、细化流程、优化服务和强化督查,苏州市正致力于打造一个更加高效、透明、便捷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