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24-07-11 10:25:07 来源: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贺州市公积金中心)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适用范围
在文件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缴存人及配偶在贺州市辖区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贺州市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
二、业务办理材料
(一)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非要件,共享数据无法核实时方需提供,原件);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
(四)售房企业承诺书。
三、业务办理流程
缴存人携带提取材料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提取业务窗口或各管理部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贺州市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直接转入购房合同约定的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属于购房提取业务,除本通知有关规定外,其他仍按原业务规定办理;
(二)本业务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其配偶办理,其他人不得代办;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售房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售房企业未退回住房公积金前,不得注销合同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