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赵春林 2024-07-30 08:33:18 来源:中国房地产网
自8月1日起,湖南省商品房预售新办法将施行。
湖南省政府日前发布的《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高层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审查决定。符合预售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的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依法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在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预订人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办法要求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宣传资料、商品房项目模型应当真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此外,办法还提出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项目资本金到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分期专户储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该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