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晚间,中交地产发布公告,公司与另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判定共同承担本金31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将承担的清偿责任金额需视原告方请求履行判决要求的最终结果确认,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应对。
公告中介绍,本案背景为2000年7月13日,中交地产、重庆路桥、宇鸣公司、成都鸣升贸易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重庆长江竹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竹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注:长竹公司设立时宇鸣公司占比62%,中交地产占比36%,重庆路桥占比1%,成都鸣升贸易有限公司占比1%)。2003年7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重庆分行”)与长竹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确认长竹公司尚欠建设重庆分行贷款本金5740万元及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还清时止的利息、复息。2003年9月16日,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渝高法执他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建行重庆分行以法院依法查封的长竹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龙水湖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二宗作价1007.672万元抵偿给建行重庆分行,该抵押物冲抵债权后,长竹公司尚欠建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846.328万元及利息。2004年6月15日,建行重庆分行与信达重庆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建行重庆分行对长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信达重庆分公司。2005年3月,长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清偿上述债务。
案件前期审理期间,于2020年1月,信达重庆分公司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将宇鸣公司作为被告,将中交地产、重庆路桥作为连带责任被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信达重庆分公司认为宇鸣公司未履行对长竹公司的出资义务,中交地产、重庆路桥应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信达重庆分公司主要诉讼请求为:就宇鸣公司对长竹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部分3100万元,判令宇鸣公司支付原告赔偿金3100万元;就宇鸣公司对长竹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在2020年1月6日前的利息部分3706.093056万元,判令宇鸣公司支付原告赔偿金3706.093056万元;判令宇鸣公司就其对长竹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在2020年1月6日后的利息部分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判令中交地产、重庆路桥承担连带责任。
于2021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渝05民初122号,内容如下:一、宇鸣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对信达重庆市分公司支付赔偿金3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上述赔偿金本息金额不得超过原长竹公司对信达重庆市分公司所负债务本息金额;驳回信达重庆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信达重庆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中交地产及重庆路桥就宇鸣公司在一审判决中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5月6日,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21】渝民终860号),维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交地产、重庆路桥就前述第一项宇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21万元,公告费900元,由宇鸣公司、中交地产、重庆路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21万元,由中交地产、重庆路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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