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巩固调控成果,稳控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稳定房价责任。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按计划均衡供应住房用地,严格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切实承担稳定房价、稳定市场的责任,确保年度房价控制目标顺利完成。
二、继续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做好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引导工作。对新申请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参照周边前期项目价格,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定价高、涨幅大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三、继续严格执行限购、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严肃查处住房骗购、违规信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增加普通住房用地供应,优先向保障房项目供地。进一步加大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用地供应,2014年一季度末,制定并公布2014年全市住房用地计划,确保201年4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在2013年的基础上增加10%。建立保障房土地储备制度,优先向保障房项目供地。
五、优化保障房供应结构,完善保障房供应体系。加快推进廉租房、公租房并轨,实行租补分离、阶梯租金,逐步增加廉租房、公租房的供应量,构建以租赁性保障房为主的保障房供应体系。
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建设、销售等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大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国土部门要限制其参加土地竞买,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税务部门要对其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稽查和清算。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统计分析,适时向社会发布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供应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商品房住房交易和租赁等权威信息,避免炒作误读,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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