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位(库)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物价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
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及其地下地位(库)销售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捂盘惜售和分批销售。已经满足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一次性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预售许可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不得分幢、分单元、分批销售。
二、严禁无预售证项目收取任何费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电商平台不得以认购、预订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任何费用。
三、严禁合同更名和炒卖房号。实际购房人必须与预订协议预订人、预(销)售合同购买人保持一致。网签后不得增加、减少、更改购房人姓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销售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炒卖房号,不得为他人违规转让期房提供便利或服务。
四、严禁捆绑搭售和价外加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商品住房,不得以捆绑搭售车位(库)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违背买受人意愿,迫使买受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
五、严禁车位(库)超承诺价格销售。开发企业申报预售时,应对商品住房地下车位(库)的销售价格进行承诺,并将其作为预售申报的要件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房地下车位(库)价格承诺书。
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住保房管、物价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位(库)销售的指导和监管,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除责令限期整改外,一律暂停网签资格,一律暂停后续预售证办理,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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