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7〕2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补贴范围:对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和南部山区范围内,符合《办法》增设电梯条件,在《办法》实施期内经审批增设的电梯,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第三条补贴标准:七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贴22万元;六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贴20万元;五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贴18万元;四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贴16万元。
第四条补贴申请:补贴发放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增设电梯完成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后,增设电梯的出资人应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提出补贴申请。
1.出资人共同确认的《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审查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5.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本单元任一户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即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补贴资金发放:各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按月汇总审核,编制财政资金补贴计划,提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提供的财政补贴申请表,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汇入增设电梯出资人共同确认的账户。
第六条各区财政部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对本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工作应加强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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