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市场调控管理的通知

2019-06-21 08:31:54

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市场调控管理的通知

  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坚决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稳定住房市场发展,经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议,现将进一步加强住房市场调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从市外迁入户籍的居民家庭(退伍转业、家属随军落户的除外)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落户满1年,或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无住房且能够提供5年以上(含5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方可购买1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三、将临潼区纳入住房限购范围,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

  特此通知。

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协调领导小组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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