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同时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因疫情影响盲目“抢工期”从而引发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次生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20年1月24日前土地已成交并已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的房地产项目,因突发疫情影响其前期规划、施工手续、工程进度等情况的,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申请预售部分完成25%以上投资即可(房地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按原标准执行)。其中对土地成交价格超过市场指导价须工程结构封顶或竣工验收后预(销)售的项目,申请预售时间节点可适当提前,具体标准为:按正常合理工期核减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时间。
二、分期销售项目每期申请预售面积由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要求,调整为高层、小高层商品房不少于2万平方米,多层商品房不少于1万平方米。
三、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顺延时间均按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时间确认。
四、根据上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太仓市、昆山市购买住房时,在疫情防控期间符合缓缴、免缴社会保险费的,提供人社部门相关证明或由人社部门核查属实,购房资格审核视同正常缴纳。
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大战略决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科学把握、精准施策,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适用于市辖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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