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温州市首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公告

2020-03-04 11:08:11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2020 年温州市首批人才住房配售 申请公告》的通知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委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2020 年温州市首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公告》已经市领导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温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2020 年 3 月 3 日

 2020 年温州市首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公告

  为打造更优人才生态环境,更好为各类优秀人才提供住房 保障,根据《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 〔2019〕70 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开展 2020 年首批人才住房 配售申请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0 年 3 月 15 日至 4 月 15 日。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配售人才住房的对象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已与用人 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 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36 个月以上,本人及配偶在温州 均未拥有过住房或累计拥有过的住房面积少于 60 平方米,均未 享受过温州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

  (一)全职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认定为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ABCDE 类人才(按 《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2019 年>》<温委人〔2019〕9 号> 执行,见附件 1);

  (二)全职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贡献积分值达到 100 分以上(按 《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温委人 〔2019〕13 号>执行,见附件 2);

  (三)全职在我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工作, 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 录》(见附件 3)范围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 业资格,且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以所 在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为准)。

  一个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有多人符合申 购条件的,仅限申购一套

  三、申请流程 1. 网 上 申 报 。 用 人 单 位 登 录 “ 温 州 人 才 云 平 台 ” (www.wzrctop.com)-“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上传有单位盖章和负责人 签字的以下 5 类材料扫描件:(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 (2)人才资格证明材料;(3)用人单位出具的人才全职工作合 同、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等证明材料;(4)用人单位营 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5)婚姻状况材料;(6) 用人单位近 6 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

  市本级受理范围为省部属在温高校院所、市属单位、市本 级企业(主要税收地在市本级);各县(市、区)受理范围为本 辖区内单位;企业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注册地与主 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咨询电话见附件 4。

  2.资格审查。人才资格由人才办会同人力社保、科技、教 育、卫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核,住房资格由住建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审核。对通过人才资格条件、住房资格条件审核的人才名单,在“温州人才云平台”和单位内部进行资格公示,资格公 示时间 5 个工作日。

  3.制发方案。住建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通过资格审核人才 数情况,制定房源分配方案。根据房源分配方案在“温州人才 云平台”发布摇号选房公告,公布摇号选房方式和首批配售型 人才住房项目地址、数量、面积、购买价格等内容。 

  4.摇号选房。通过人才资格条件、住房资格条件审核的人 才根据房源分配公告到指定地点,按人才层次从高到低摇号选 房,首先摇取顺序号,再根据顺序号依次选房。 

  5.公示、签订合同、办理相关证件。

  四、其他事项 

  1.人才按层次类别享受相应面积和折扣优惠。其中经市委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B类和C类人才配售面积为140 平方米,购买价格为备案价(核定价)50%;D 类和 E 类人才配 售面积为 120 平方米,购买价格为备案价(核定价)60%;符合 本公告其他条件的人才配售面积为 90 平方米,购买价格为备案 价(核定价)70%。配售房源面积超过人才所属层次类别标准时, 按备案价(核定价)的 100%计收超出部分面积的购房款,但夫 妻双方均符合配售条件的,可按所属层次类别折扣标准计收超 出部分面积购房款。购置配售型人才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和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人才住房办理贷款抵押。

  2.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为共有产 权,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 - 4 -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发生购房人离温、离职未就 业创业 6 个月以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住建部门指定的 国有运营单位有权回购人才住房,回购价格为原购买价格加利 息(以原购买价格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自交款之日计算至回购之日)。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 之日起满 10 年自动转为完全产权登记。

  3.所称的我市用人单位不包括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 不包括注册地和主要税收地不在温州市范围内的企业。所称的 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所称的学历根据学信网 查询结果确定,海外学历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 外学历认证材料。“全日制”为非在职学历教育,要求全脱产就 读,以实际情况为准,毕业生证书载明的类别为参考。所称的 技师指取得浙江省内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 格的人员。所称的职称根据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分类标准确定, 省外职称需按规定经过确认或转许。

  4.所称的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是指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人 才购房补贴,享受过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单位集资联建房、 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 所称未拥有过住房指的是本人及配偶在温州市范围内均没有购 房记录或本人及配偶在温累计拥有过的住房面积少于 60 平方 米。

  5.所称的全职工作是指人才每年在温工作 9 个月以上(海 外人才可放宽至 6 个月),且已以温州用人单位的名义缴纳社会 - 5 -养老保险金或依法缴纳个税,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以人事关系为 准(海外人才除外)。社会保险或者纳税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 离开用人单位。

  6.所称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以人才所在单位出具的《个 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累计情况-累计收入额”项目和《个人 所得税缴纳记录》等确定。

  7.对弄虚作假骗取配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 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住房,单位和个人列入人才住房优惠政 策申请黑名单。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 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1.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2019 年) 2.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 3.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 4.市县两级人才住房申请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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