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行不动产实名登记工作,维护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进一步精简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中婚姻状况证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共同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对于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不动产,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增加另一方为登记权利人。
二、自2020年10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登记机构只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以下情形除外:1、夫妻之间增减、变更登记权利人的;2、处分以夫妻资格取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房改安置房、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
三、为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建议夫妻双方将属于共有但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申请登记在双方名下。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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